跳傘計劃的申請與批準以及無線電通信要求
發(fā)布: 湖南通聯 發(fā)布時間:2015/3/11 0:00:00
本章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因飛行緊急情況必需跳傘外的跳傘活動。
第91.1403條 總則
在可能對空中交通安全,或地面的人員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從航空器上跳傘,航空器的機長也不得允許其跳傘。
第91.1405條 跳傘計劃的申請與批準
(a) 跳傘活動實施前1天應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提交跳傘計劃,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
(b) 跳傘計劃中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 跳傘開始的日期和時間;
?。?) 以距離跳傘目標的半徑(千米)表示的跳傘區(qū)域的大??;
(3) 以下列方式表示的跳傘區(qū)域中心的位置:
?。╥) 當最近的VOR臺距跳傘目標的距離小于55千米時,相對于該VOR臺的徑向方位和距離;
?。╥i) 當最近的VOR臺距跳傘目標的距離大于55千米時,相對于最近的機場、城鎮(zhèn)或城市的方位和距離。
(4) 跳傘開始的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
(5) 預計跳傘持續(xù)的時間;
?。?)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 所用航空器的標識。
?。╟) 申請人在需要取消或推遲所申請的跳傘活動時,應當及時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門。
(a) 除經空中交通管制批準外,實施跳傘的航空器機長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與空中交通管制建立無線電通信聯系:
(1) 在跳傘活動開始前至少5分鐘,與最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建立無線電通信,以便接收跳傘活動區(qū)域附近的空中交通信息;
(2) 機長和跳傘員收到本條(a)(1)款要求的信息并經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后,方可實施跳傘;
?。?) 機長應當在空中交通管制指定頻率上保持守聽,直到最后一個跳傘者抵達地面,并通知空中交通管制該次跳傘活動結束。
?。╞) 如果飛行中無線電通信系統(tǒng)失效,應當放棄跳傘活動。但是,如果在飛行中通信系統(tǒng)是在收到空中交通管制批準跳傘指令后才失效的,跳傘活動仍可繼續(xù)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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